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 )


(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 。 强化普惠金融服务监管考核 ,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 提高适用于75%风险权重计提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限额 。 (责任单位: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大力加强财税支持
(一)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等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小微企业融资财税支持 。 发挥中原再担保集团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小微企业信用代偿补偿机制作用 , 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 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调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 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 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
(三)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 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改革政策 。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 , 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 , 力争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 , 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 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 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 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五)发挥各类基金引领带动作用 。 设立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 。 推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基金改革创新 , 扩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 。 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基金作用 ,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 调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积极性 , 健全投资容错机制 , 鼓励发行基金债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加快推进创新发展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 鼓励我省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 提高承担研发任务比例 。 健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 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给予奖补 。 对利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 , 按其服务支出的30%给予补助 。 落实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 , 探索政府首购首用制度 。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 对获奖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 。 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行动 , 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 , 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 , 对省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实施转化的 , 可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补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 培育认定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推荐一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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