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二 )


三是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明确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均由财政部门办理 。同时 ,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 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的比例和有关要求作了明确 。
问:社会各界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比较关注 , 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规范:
一是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 。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 , 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
二是明确转贷债务管理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政府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 下级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 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 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 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 , 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
四是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 。规定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 , 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 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
问:条例对预算绩效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规定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 ,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
二是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规定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 , 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 , 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 , 应当予以调整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
三是进一步明确职责 。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 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
问:条例对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财政专户的含义和使用范围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特定专用资金 , 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 , 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
二是对财政专户的设立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 , 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
三是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规定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 , 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问: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预算法|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答:一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培训学习的同时 , 组织预算单位有关人员深入学习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 , 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 , 进一步提升预算法治意识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等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条例 , 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 , 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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