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回应遛狗绊死老人逃离现场」女孩回应遛狗绊死老人逃离现场:别人爱怎么评价怎么评价( 四 )
有网友提示 , 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对此 , 韩骁律师分析:
从客观上 , 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构成;
从主观上 , 女孩的责任年龄问题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承担 。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从十四周岁起算 , 从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 , 如女孩确未满十四周岁 , 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 。 ”韩骁说 。
狗主人和女孩父母
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 , 女孩虽然并非实际饲养人 , 但却是当时狗的实际管理人 ,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因为这个时候我们讲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承担 , 实际上还是讲的是危险控制 , 因为狗本身它就是一个危险因素 , 所以说你带着它出去 , 你要控制 , 要承担责任 。 这个时候直接追责当时的实际占有人或者是管理人 。 ”尹飞说 。
京都律师事务所赵岐龙律师也分析指出 , 在此事件中 , 小女孩从法律上属于狗的管理者 , “因为狗是在她的掌控之下 。 ”他表示 , 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因此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 , 除了女孩一方外 , 狗主人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规定 ,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
韩骁律师分析说 , 在这个案例中 , 犬只实际饲养人进行相应赔偿后可以对女孩一方进行追偿 。
赵岐龙律师则表示 , 无论是狗主人让女孩帮忙遛狗还是女孩主动遛狗 , 都不影响狗主人责任的判定 , “不能将这种大型犬只交给未成年人遛的 。 ”
据了解 , 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 。 今年年初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
(_原始标题:女孩回应遛狗绊死老人逃走爱怎么评价怎么评价)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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