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监会: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将责令发行人回购( 二 )
第六条【信息披露】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 , 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
第七条【制定方案】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 , 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 , 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 , 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 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
第八条【方案内容】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证监会|证监会: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将责令发行人回购】(三)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 , 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 , 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九条【回购程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 , 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
第十条【交易清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 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
第十一条【公告实施情况】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 , 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
第十三条【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 ,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 , 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规则适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 , 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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