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证监会起草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新政:适用注册制上市情形( 三 )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
第十三条 【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 ,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 , 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规则适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 , 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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