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禁止垫资施工行政法规出台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 四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 , 《投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国家首次将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换言之 , 从2019年7月1日开始 , 政府投资工程垫资施工将从“违规”变为“违法” 。 企业应该尽早放弃“用垫资赢得项目”的手段 , 即使是建设单位要求也应该严词拒绝 。 之前所谓政府与企业达成垫资的默契 , 如今可能成为隐患 , 一旦被监管查明或被竞争对手举报 , 不仅仅是项目搁浅 , 负责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今年7月14日 , 《支付条例》对外发布 , 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 , 《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 ,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 ,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 , 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 ,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因此 , 《支付条例》一经发布 , 就在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 , 备受好评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表示 , 《投资条例》正式施行之后 , 《投资条例》明确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垫资行为 , 基于其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 , 其将导致今后出现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垫资条款无效 , 甚至可能会危及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 但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 这种否定性的评价对于垫资现象的遏制效果可能未必明显 。
“根据既有的司法政策 , 即使可以将垫资条款认定为无效 , 但相应的司法后果在既有的司法解释框架下根本无法得到调整和改变 。 结算时依然会参照处理 , 更为重要的是 , 垫资款项利息仍然会按照《解释》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 因此 , 政府投资领域要想彻底禁止垫资施工 , 还需要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机衔接 。 ”郭泽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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