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青|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 校方:对其培养进行了大量投入( 二 )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 。忻州师院认为贾某青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
忻州师院:支持走法律仲裁程序
当前,离职赔偿金的数额以及具体的赔付办法,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
据贾某青介绍,7月6日,忻州师院在新的劳动仲裁申请中向其索赔42.0504万补偿费 。计算如下:一、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50000元,共计13.0504万元;二、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三、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
8月22日,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泽文向澎湃新闻采访人员证实,忻州师院确实于近期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
“13.0504万元这部分我确实收到了 。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的34612元是毕业后报销的,工资和生活补贴是在脱产一年期间给我发放的 。42万中除了这13万多,其余部分都是强加的罚款 。”贾某青说 。
这笔“罚款”从何而来?根据双方在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条款,约定:如果贾某青要提前调离,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须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忻州师院缴纳补偿费 。另外,双方还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了《晋升职称协议书》,约定:贾某青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需在忻州师院处服务五年,若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需按每年4万元支付补偿费 。
两份文件均提及按照《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该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翟振轶认为,这取决于两个条件:法定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 。
忻州师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今年4月曾向澎湃新闻表示,学校提出的索赔金额要求合法合规,“对于执意要离职的博士,我们也支持其走法律仲裁程序,并按照学校发布的《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对学校进行赔偿 。《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是公开发布的,学校教师用工号登陆学校网站即可查询到,学校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问题 。”
翟振轶认为,该校《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学院文件的方式颁布的,只要履行了文件发布的审批程序,就算是经过了法定程序,对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作出了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
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忻州师院新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强调,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及《晋升职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事业单位用人的相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贾某青提出解除人事关系,应依约返还和支付学校相关费用,共计42.0504万元 。
贾某青也向澎湃新闻证实的确签署了这两份协议,并解释当时学校没有当面直接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拿出来 。“当时我没有离职的想法,自身的法制观念也比较薄弱 。”
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翟振轶解释,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
追溯到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月份的裁决书,其中提及: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忻州师院和贾某青均提交了证据《离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执行 。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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