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碎片化构成要件罪名界分竞合效应( 二 )


此罪名的碎片化要件与彼罪名的碎片化要件均有一定的相似度时,应将具体犯罪置放于关联犯罪的整体环境中进行分析,寻找出最能揭示其行为本质的罪名 。犯罪构成是多个要件的集合,仅凭单一要件难以全面完整地揭示犯罪行为的性质并予以相应评价 。有些罪名在属性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客观上增加了区分的难度,需要重视对全部要件的体系分析,从整体上评价碎片化要件在罪名构成体系中的具体作用 。例如,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两个罪名的客观要件中均有暴力、胁迫的碎片化要件,仅凭该要件很难准确适用罪名 。还需要围绕暴力、胁迫要件,看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获取不对等的非法利益;看客观方面是依托真实的市场交易行为,借助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不公平的非法利益,还是纯粹虚构交易以暴力、胁迫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在相关罪名的碎片化要件具有相似度的情况下,围绕全部犯罪事实对犯罪构成予以全局整体考量,才能最终主客观相一致地妥善适用罪名 。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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