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爱时出手阔绰,散时斤斤计较……“情债”怎么还?法院专门搞了个调研( 二 )
调研法官提到,部分案件中,一方面,婚外恋人以将婚外情告知对方配偶、揭发婚外情损害对方名誉及社会地位等相威胁,逼迫对方承诺给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费用或写下欠条,之后据此起诉要求偿还相应款项。
另一方面,一旦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往往无法理性处理,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
法官提示,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让步于对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
恋爱期间出手阔绰
分手时往往“斤斤计较”
调研法官介绍,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
可一旦分手,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对小额支出也斤斤计较,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
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
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求。
法官提醒:
情侣间发生借贷,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
北京二中院调研法官介绍,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恋爱关系中想方设法要求对方为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法院会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法官提示,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法官举例介绍,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
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来源,其说是男友帮其换车。此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购车款。双方均认可购车后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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