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浙江常山一监察委员与公安局副局长互相打击报复,同日落马( 三 )


二审认定两人互相打击报复上述裁定书显示 , 杨建新提起上诉后 , 丽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过阅卷 , 讯问上诉人 , 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 。 经审理 ,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 原判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 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 , 二审仍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
丽水中院审查认为 , 被告人杨建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郑炜、王伟的证言相互印证 , 证实郑炜找杨建新及杨建新打电话给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1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郑炜拿回被扣车辆 。 城关派出所在扣车手续上虽有瑕疵 , 但杨建新作为负责对公安机关执纪监督审查的第四纪检监察室的分管领导 , 不去了解公安机关扣车的具体原因、事由 , 也不通过正常的执纪监督审查程序 , 而是利用其职务身份 , 直接打电话给具体执法部门领导施压 , 从而帮助郑炜拿回车辆 , 并在事后接受宴请和收受财物 , 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
此外 , 杨建新在监委干部对马某因其他事情正常谈话过程中 , 直接介入谈话 , 并以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语气指责城关派出所办理的郑炜手下人员非法讨债案件 , 在当时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指责城关派出所乱来 , 是保护伞 , 并以此训斥马某 。 杨建新本人亦供述其当时说话内容很有可能会让马某以及公安其他人员认为其是为郑炜说话、撑腰 。 当时谈话的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毛某、程某的证言亦证实 , 杨建新当时的话语超出谈话内容 , 容易造成公安和纪委、监委的误会和矛盾 , 影响常山纪委、监委的形象 。
第三 , 郑炜的证言证实其系在向杨建新询问监委是不是在对王国芳进行调查时 , 杨建新告知如果有王国芳的违法犯罪证据或线索可以提供给其 , 写字楼的现场图片及相关资料也是根据杨建新的要求提供的 , 杨建新本人亦供述其让郑炜提供照片资料时没有去管可能造成的后果 , 也没有和任何领导汇报过 , 事后虽有汇报 , 但却没有将材料的来源进行说明 , 前述事实均足以证实杨建新的行为属于违反程序收集证据;
丽水中院认为 , 杨建新前述滥用职权的行为 , 让常山县公安办案人员认为杨建新是阻扰公安机关办理郑炜涉黑案件 , 并让王国芳借此向上级部门举报杨建新以阻碍纪委、监委对其的调查 , 杨建新作为时任常山县的监察委委员与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王国芳因个人矛盾 , 互相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 造成上级部门和领导认为郑炜专案在当地受到干扰、阻止从而提级侦办 , 同时对常山县的扫黑除恶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杨建新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 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
7月30日 , 丽水中院裁定驳回杨建新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此外 , 4月16日 , 丽水中院还公布了常山县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纵的刑事裁定书 。 该裁定书显示 , 陈纵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 , 获刑三年六个月 。 而将陈纵拉下马的 , 也是前述衢州嘉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炜 。
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人陈纵在担任常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 , 自2014年与郑炜交往以来 , 明知郑炜从事高利贷资金业务 , 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跟踪、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 , 在常山县法院执行局相关执行案件中存在利用“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 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 不依法履行职责 , 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郑炜贿送的财物 ,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郑炜出谋划策谋取非法利益 , 以隐瞒不报等方式纵容郑炜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 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
此外 , 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 , 陈纵在担任常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等职务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在案件执行、查封标的物拍卖等工作中收受郑炜、李某2等人财物共计114000元 , 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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