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办法征求意见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周芬棉
欺诈发行责讼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并经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将欺诈发行责讼回购股票,通行于各个板块,证监会起草《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讼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 。
《实施办法》明确,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
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 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
关于回购的价格,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
在回购程序和方式方面,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启动回购工作 。
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时,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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