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京春澎湃新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新在哪里,亮在哪里,难在哪里( 二 )


八是明确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 , 取消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专项 。
九是转贷债务管理方面 , 转贷权在上级政府 , 而转贷债务列入的预算调整方案在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下级政府 。
十是在财政专户设立方面 , 财政部与央行分工合作 ,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须财政部核准 , 撤销则报财政部备案 , 而央行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负有核准、管理和监督职责 。
与此同时 , 值得关注的还有 ,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难”在四层明确 。 第一层 , 相关执行路径的明确仍有空间 。 新预算法预算公开的规定强调了本级政府预算公开、本部门预算公开 , 但是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在预算公开方面进一步规定了所属单位预算公开 , 且时间上也有一个20天的限定 。 考虑到我国各部门内部设置结构 , 难免有多层级、多架构、多部门等具体情况 , 贯彻落实相关要求不可说没有难度 , 而将相关准备工作做足做好 , 并明确落实路径 , 可化难为易 。
第二层 , 相关提法深度的明确仍有空间 。 关于预算公开:前文中 , 规定了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 可理解为要求落实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数量;后文中 , 进一步明确 , 对于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 , 细化到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上 , 即意味着落实具体地区、项目及金额 。 相关阐述似可明确以便落实 。 关于四本预算之间的关系 , 矢量层面的调入与调出 , 同样有值得明确的空间 。 此外 , 政府性基金预算当中 , 对特殊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纳入及债务运行相关事宜的明确 , 也值得期待 。
第三层 , 相关事项范畴的明确仍有空间 。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预算调整作了规定 , 但对预算调剂的阐明却留有空间 。 而不难注意到 , 2015年6月征求意见稿曾包含对预算资金的调剂规定 。 由此说明 , 这可能值得作为一个关注和期待的细节之处 。
第四层 , 相关制度细化的明确仍有空间 。 不难注意到 , 支出标准当中的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 此次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来制定 , 且预算编制程序当中亦明确要求财政部门来制定预算编制规程 , 而此相关规定 , 实际上联通着相关实务部门未来近期的制度细化事项 , 值得进一步期待 。
(作者苏京春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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