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车险综改倒计时,新款示范条款终亮相:盗抢、地震、发动机进水等不再免责,允许实物赔付( 二 )


另外 , 按照2014版 , 当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或在政府征用期间出险 , 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 但是在2020版中 , 也已将这两种情况剔除出免责条款 。
更重要的是 , 根据2020版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以及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车损 , 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也被剔出了责任免除条款 。
免责条款的大幅减少 , 意味着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大大增加 , 当然 , 另一方面 , 消费者的获得感也将因此大为增强 , 或将有效减少理赔纠纷 。
条款|车险综改倒计时,新款示范条款终亮相:盗抢、地震、发动机进水等不再免责,允许实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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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删除主险全部免赔率规定 , 统一纳入附加险
有关免赔率的规定在2020版中被全部删除 , 以车损险为例 , 2014版示范条款中规定: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 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 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 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 , 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 , 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 , 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
但在2020版本中 , 这些规定被悉数删除 , 只是第十二条规定 ,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 按照下列方式免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 , 本保险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
在主险当中删除免赔率有关规定的同时 , 示范条款新增附加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 为投保人、保险人等都保留了相当的自主选择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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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实物赔付选项 , 为保险公司打通服务产业链预留接口
相较于以往的示范条款 , 2020版示范条款 , 多处都在凸显服务的重要性 , 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服务创造了场景 。 例如 , 在车损险示范条款“赔偿处理”一节: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 可采取现金赔付或实物赔付 。
相对于2014版 , 增加了“实物赔付”的有关规定 , 这为保险行业提供实物赔付 , 打造产业闭环 , 提供了助力 。
此外 , 2014版中 , 对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 还提出了很多协助保险公司的要求 , 例如: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 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 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
但在2020版的新规中 , 上述要求被悉数删除 , 进一步减轻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责任 , 也变相地提高了对于保险公司服务能力的要求 。
05
附加险大变样 , 强化保险公司服务能力要求
两版示范条款的附加险种类都是11种 , 但内容却相差巨大 。
因为很多附加责任被并入主险中 , 2014版中的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 , 都被取消 。
2020版本中 , 对上述条款取而代之或者新增的附加险则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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