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追捕猥亵女生的色狼时,不慎将对方踢骨折,构成犯罪吗?( 二 )


我们首先来看刑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雷某在商场 , 如果是长期频繁的 , 对女性胸部进行猥亵行为 , 那么既构成强制猥亵他人 , 又构成侮辱妇女!是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的想象竞合 , 两个罪都触犯了 , 居然不评价为犯罪 , 不立案 , 匪夷所思!值得强调的是 , 雷某不但触犯了这两个罪 , 而且是在商场实施的这种行为 ,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情形 , 应当加重处罚 ,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雷某被踢骨折 , 并不能因此而豁免他的刑事责任!如果这么轻易的不认定犯罪 , 女性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但是 , 如果只是借机蹭到了 , 那么也至少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猥亵行为!
完不处理是说不过去的 。
女生|追捕猥亵女生的色狼时,不慎将对方踢骨折,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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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男生胡某不构成犯罪 , 更加不构成故意犯罪!
2.男生胡某如果是为了防御攻击踢断不法分子的腿 , 是不需要赔偿!
如果是追逃中踢断对方腿 , 有可能需要做部分小的赔偿!
如果是在对方放弃抵抗后 , 泄愤而踢断对方的腿 , 是需要全部赔偿的!
3.猥琐男雷某的行为如果是频繁多次的 , 长时间的侵犯女生 , 那么构成强制侮辱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竞合 , 还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行为 , 应当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
如果是借机蹭一下 , 那么至少属于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4.某机关做的协调赔偿300元给女生 , 这算是怎么回事?感觉严重不符合事务客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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