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男子发网文因“不实”被拘 起诉警方、政府一审胜诉( 三 )


同时 , 该案原被告对于博文中称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 。
原告刘春华认为所述意思为乌审旗纪委在明确查明乌审旗原房管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就对案件了结处理 , 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的解释;乌审旗公安局认为乌审旗纪委已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答复 , 刘春华否认乌审旗纪委给其答复系编造虚假信息 。
法院指出 , 审视全文 , 刘春华在博文中已经自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向其告知査明的事实、处理结果 , 并非否认纪委给予其答复 , 乌审旗公安局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准确 。 同时 , 本案刘春华发布的博文主要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举报 , 但其未按正常举报途径反映情况 , 且博文内容中存在不妥言词 , 方式不当 。
2020年7月30日 ,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澎湃新闻近日从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 , 乌审旗公安局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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