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究竟什么情况?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背后的真相(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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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发生盗窃案的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仓库旧址 , 如今已改建成洗浴中心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是曹氏兄弟的口供 , 以及案发当日被他们雇佣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 。
从1999年8月29日被刑拘到被依法逮捕后满一个月的1999年10月9日 , 曹庆三和曹波三分别作出讯问笔录7份和6份 , 其中均有半数是在办案部门要求二人“反省”后作出 。 而在检方介入后 , 两人则不约而同地翻供了 。
值得注意的是 , 两人被拘当日的第一份笔录均为有罪供述 , 但这两份笔录都没有记录讯问的地点和具体时间 , 所用的纸张也和后来同样在当日所作的第二份笔录完全不同 。
曹庆三称 , 当时他并没有承认盗窃 , 是在挨了打的情况下 , 由办案民警拿着写满字的笔录 , 抓着他的手指强行按的手印 , 民警还说“你弟弟都认了 , 你还不认吗?”曹波三则称 , 案发当日他只是帮哥哥了车辆 , 并未到过现场 , 他确实不清楚坚果的来历 , “民警跟我说 , 我哥已经认了 , 我要是也认罪 , 就能帮他分担一点量刑 , 俺们不懂法 , 就这样信了” 。
即便如此 , 从第一份讯问笔录开始 , 曹庆三就不断提及从“小三子”处买货的情节 , 但因不知“小三子”真名而无法向警方详细信息 。 在曹波三的第二份笔录开始 , 他也不断供述有“小三子”的存在 , 并称“货是‘小三子’卖给我哥的” 。
警方称经查无“小三子”其人 , 关键物证因“保存不善”丢失
1999年10月8日 , 沈阳铁路公安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沈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 当年11月15日 , 沈铁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 并出具了详细的说明 。
经审查 , 沈铁检察分院发现了案件尚存的五大问题:第一 , 与本案有关的“小三子”应到案;第二 , 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断线钳子”应提取;第三 , 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 , 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为何;第五 , 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
当年12月6日 , 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 , 并将案件再次移交 。 补侦报告书显示 , 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 , 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
曹庆三对此表示怀疑 , 他告诉澎湃新闻 , 介绍他和“小三子”认识的宋某民正是失窃坚果行的小工 , 绝不可能查无此人 。 曹庆三三姐曹秀云则对澎湃新闻表示 , 在案发多年后 , 宋某民家属曾找到曹家 , 希望他们不要继续申诉了 , “宋家人说 , 当时为了调查这事 , 宋某民也被警察抓去了” 。 此后 , 宋家便搬离了新城子 , 去向不明 。
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究竟什么情况?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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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氏兄弟出狱前老宅已拆迁 , 因在服刑期间没有户口 , 他们并未分到回迁房 , 目前只能和老母亲及三姐挤在沈北新区德育家园某一居室内
对于作案工具断线钳子的去向 , 补侦报告书依据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大队1999年9月21日出示的说明称 , 此案系由新城子公安分局移交 , 他们曾多次向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队追要物证 , 但对方的办案同志均否认见过此物 , 之后两次在曹庆三家中搜查也未找到 。 同样地 , 据办案人员回忆 , 在案发时已提取了的“被剪断”的锁和钥匙 , 也在较长的破案过程中 , 因保管不善丢失了 。
此外 , 对于曹庆三、曹波三在沈阳辽阳工行开设账户的调查 , 也仅以办案时调取的开户和存款凭证作为依据 。 上述复印凭据显示 , 二人的开户时间分别为1999年5月和7月 , 开户后即存入资金5万元和3万元 。
曹庆三称 , 他存入的钱确实是卖坚果所得 , 但这也不能说明坚果是偷来的 。 曹波三则称 , 哥哥卖掉坚果的钱并未分给他 , 这三万元是他此前的积蓄 。 不过 , 警方的补充侦查报告仍然认定 , 曹波三从兄弟二人预谋作案开始就参与了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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