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


4.完善全国生命登记管理制度 。 加强人口监测 , 健全全员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和校核机制 , 提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 , 为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统计体系提供支撑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 , 完善与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统计、医保等部门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上述生命登记信息的采集、更新等职责 。
5.推进健康服务业和健康产业核算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统计机构要加快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等文件要求 ,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 ,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健康服务业、健康产业核算方法 , 开展相关核算工作 。 鼓励各地与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合作 , 结合实际推进健康服务业和健康产业核算 。
6.做好其他新增领域统计工作 。 重点围绕老年健康、医养结合、职业健康、托育管理、控烟履约等领域对统计工作的需求 , 逐步研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统计指标体系 , 建立动态的专题数据库 , 助力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 适时组织开展老年人生活及健康状况、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生育养育、烟草使用和控制等监测调查工作 , 为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信息支撑 。
(三)规范统计过程管理 。
1.依法规范项目管理 。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 ,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依规建立和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 扎实做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人口监测等常规统计 , 以及卫生服务调查、医改监测等专项调查 , 并可根据实际需求 , 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 完善地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
2.逐级强化数据质控 。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分级质量控制体系 , 切实加强统计调查活动部署、培训、实施、督查等全流程管理 ,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统计机构健全优化疾病分类代码、手术操作编码等基础标准 , 制定完善数据质控制度 , 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应用及质量审核 , 并进行综合评价通报 。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统计机构 , 细化数据质控方案 , 落实统计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职责、数据标准、技术规范 。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数据来源及责任主体 , 规范统计数据台账 , 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
3.推进信息发布共享 。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 , 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 , 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和内容 。 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发布重要统计信息 , 须经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 切实加强统计公报、年鉴、提要等资料编撰工作 , 及时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途径发布 , 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 健全完善部门内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 提高共享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 。 进一步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交换 , 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共享责任、内容、方式、时限、渠道 , 提高统计数据综合使用效益 。
(四)转变统计方式方法 。
1.创新技术应用 。 在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的基础上 ,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 推动数据统计由传统的手工填报、逐级汇总、定期提交 , 转变为自动采集、平台交换、实时推送 , 逐步构建便捷高效、互通共享的信息化统计网络 。 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 , 创新数据采集、开发、存储方式 , 提升统计工作智能化水平 。
2.优化顶层设计 。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做起 , 加快整合行业内业务重叠、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 , 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流程 , 将各业务系统分别从基层收集数据转变为统一采集、顶层交互 , 推进跨业务、跨机构、跨部门交换应用 , 从管理上减少报送频次 , 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整合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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