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八次开庭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 )


2017年12月29日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
2018年3月21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 大白新闻获取的一份(2018)黑02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原裁判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撤销本院(2016)黑0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刑初2号刑事判决 。 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2018年8月8日 , 此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出现了依安县公安局委托大连测绘公司对涉案土地测量的结果:涉案土地共计228垧 。 2018年10月11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 被告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 随后 , 刘喜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本案经过上述数次审理后 , 2019年8月6日 , 此案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 。 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对上述罪名进行了无罪辩护 。
2019年9月9日的庭审中 , 公诉人出示了一份从依安县自然资源局调取的涉案土地边界图 , 以及一份从公证处调取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合同附图 , 系本案审理中出现的新证据 。
被告刘喜明辩护律师辩称:本案再一审审理时 , 依安县公安局委托大连测绘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测量 , 结果是涉案土地共计228垧 。 大连测绘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存在土地边界确定错误和数据造假的情况 。 第一 , 大连测绘公司所测绘的土地并非涉案的全部土地 , 其中涉案土地的西侧边界应与东永福村相邻 , 该事实在被告人陈雪峰的供述以及庆生村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可以得到印证 , 而大连测绘公司测量的土地西侧边沿与村界之间尚有约近18垧的土地 , 这块土地漏测 。 第二 , 大连测绘公司《技术报告》中在同日出现了两张《宗地图》 , 其中标注有林带、大坝、道路等的图纸中的数据并非测绘得出的结论 , 因为在测绘现场大连测绘公司并没有对林带、道路、大坝进行测量 , 所以图纸中的数据涉嫌造假 。 而调取的新证据恰恰可以证实土地确实存在漏测面积的事实 。
2020年7月7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 大白新闻获取的一份(2018)黑02刑终27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因刑事判决书没有向被害人送达 , 属诉讼程序违法 , 裁定撤销此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 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刘喜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 , 本案系经过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 , 决定指令齐市中院再审 , 齐市中院审监庭作出(2018)黑02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 , 以原判决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 , 又将本案发回依安县法院重审 。 经再一审审理 , 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构成合同诈骗罪 , 并处上诉人十一年有期徒刑的重刑 , 再一审判决实际上维持了重一、二审的判决结果 。
庭审中 , 被告刘喜明的辩护人辩称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 上诉人不具有合同诈骗犯罪的故意 , 其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取得居间服务费 ,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所谓被害人支付的承包款的目的 。 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 ,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 上诉人刘喜明取得22垧土地款174万余元完全是居间服务费 。 上诉人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 , 多出的22垧土地是经过承包方实地测量后得出的结果 , 对此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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