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八次开庭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 )


案件时间线——
2013年底 , 被告人刘喜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
2015年9月15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刘喜明对此判决不服 , 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年12月16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15年12月16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16年8月13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认定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刘喜明依然不服判决上诉 。
2016年12月19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 裁判生效后 , 刘喜明被押送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
2017年3月27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家人提出的申诉 。
2017年12月29日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
2018年3月21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显示:原裁判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将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2018年8月8日 , 此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 。
2018年10月11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 被告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 随后 , 刘喜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2019年8月6日 , 此案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 , 但发现土地存在漏测的线索 , 主审法官决定休庭取证 。
2019年9月9日 , 重新开庭对新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 , 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 择日宣判 。
2020年7月7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因刑事判决书没有向被害人送达 , 属诉讼程序违法 , 裁定撤销此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 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显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需要延长期限的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 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 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显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职务侵占罪|“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八次开庭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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