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买保险不到1年患甲癌,平安举证说35万赔不了,法官说证据不足( 二 )


三木观点

平安保险|买保险不到1年患甲癌,平安举证说35万赔不了,法官说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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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根据各保险公司理赔数据 , 因健康告知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例挺多 , 因甲状腺癌发生纠纷的案例也不少 , 这类案件的争议 , 是不是患有既往症不关键 , 关键在于谁违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内容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从以往案例看 , 保险公司喜欢拿第十六条做文章 , 说被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 而投保人喜欢拿第十七条反驳 , 说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
回到本案 , 孙先生就说 , 字是我签的没错 , 但平安业务员并未做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 , 就只叫我签字 , 我也是稀里糊涂的签了字 。
意思就是 , 未如实告知是事实 , 但主观错误不在我 , 是保险公司未尽到义务 , 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过失 , 而不是我的故意或过失 。
总之 , 这样的扯皮以前不少 , 现在也不少 , 将来可能也不少 , 不诚信的保险销售、不诚信的投保人都有 , 谁在说假话 , 证据说了算 。
三木认为 ,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投保人和保险销售都应该去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
【作者寄语】我是一名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保险经纪人 , 如果喜欢我的创作 , 欢迎关注我!想咨询买保险或问理赔 , 也可以私信我 。
案例来源:
(2020)辽0214民初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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