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房屋拆迁纠纷:不实际居住是否有权分割动迁款?
关于拆迁纠纷中的动迁款分割问题 , 我们之前也多次提到 , 但由于法院的判决也是各不相同 , 因此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 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 。
本文插图
案例一
薛老先生老夫妻在普陀区有一套使用权房屋 , 二老一共有四个子女 , 分别是薛小龙、薛小虎、薛小琴和薛小凤四个子女长大以后各自成婚后迁出户口 , 只有小儿子薛小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 , 薛小虎的女儿薛莹也是出生在该使用权房屋内 , 户口也一直在该房屋内 , 长期以来薛莹与薛小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 但是薛小虎2006年因病去世 , 薛小虎去世后薛莹就搬出去与母亲同住 , 2014年该房屋动迁 , 动迁后因为动迁款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发生诉讼 , 双方起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薛莹不是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 , 动迁前不居住在系争房屋 , 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无权分割动迁款 。
案例二
【案件侦办|房屋拆迁纠纷:不实际居住是否有权分割动迁款?】
闸北区某使用权房屋承租人是郭老太太 , 老太太有两个儿子 , 分别是老大石浩、老二石峰 。 老大先结婚后搬出去居住 , 但是老大的户口并未迁出 , 老二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 , 户口也在该房屋内 , 截止到2015年动迁时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为 , 郭老太太与老大石浩一个户口本 , 老二石峰与妻子和儿子三人一个户口本 , 动迁时郭老太太代表该户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 , 获配两套拆迁安置房以及动迁款若干 , 但是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老大石浩 , 老大石浩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动迁补偿利益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石浩在被征收房屋内报出生 , 本市他处无福利性质住房 , 应当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有权分割动迁利益 。
法律分析
可以说上面两个判例 , 情况基本类似 ,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是截然相反的 ,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多次就这一话题展开讨论的原因 。 法院的判决不统一 , 造成当事人或者律师无法在这个问题上给出明确的答复 , 但并不是说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就只能听天由命 , 无所作为 , 还是要根据自身的情况 , 尽力争取自身利益 。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 , 市政府71号文中规定“所谓共同居住人 , 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 在系争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 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这个规定只要是动迁款分割的案件我们必然要谈起 , 因为他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 根据这个规定 , 可以看出 , 共同居住人的三个要件 , 户口、实际居住以及他处无房 。 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共同居住人认定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问题 。
前面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 人民法院的判例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不尽然相同的 , 在没有一个硬性的统一标准的情况下 , 很难说哪种判决是正确的 , 况且这里还有一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 但是根据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 , 法官在遇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个问题的时候 , 经常还会联系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来判断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这些因素概括如下:
1、是否因为居住困难而在外居住 。 很多老的使用权房屋 , 面积狭小 , 居住人员较多 , 家庭结构复杂 , 很难满足所有人的居住需要 , 所以部分人只能居住在外 , 或者自行购商品房或者租房 , 因此如果是因为居住困难而居住在外的 , 是属于71号文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的 , 应该作为共同居住人的 。
2、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居住在外 。 不少家庭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 , 比如说曾经因家庭矛盾多次报警或者因为家庭矛盾在居委会、街道调解过 , 甚至经过法院处理过 , 都可以证明家庭矛盾的事实 , 如果确系因为家庭矛盾而无法实际居住的 , 也符合71号文中规定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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