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房屋拆迁纠纷:不实际居住是否有权分割动迁款?( 二 )
3、是否是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 。 原始受配人一般是该房屋取得时住房调配单上记载的受配人口 , 也就是说其基于户口因素对于房屋的取得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有明确的规定 , 不轻易认定原始受配人丧失受配房屋的居住权 。
4、在房屋取得过程中做出过重大贡献 。 根据房屋的来源情况 , 曾经为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曾经出资、出力或者做出过其他重大贡献的 , 一般也不能轻易认定丧失了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权利 , 从而丧失获得动迁分配补偿利益的权利 。
5、户口的迁入时间和迁入方式 。 如果是在该房屋内报出生并且一直未迁出户口的话 , 那么实践中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如果是因读书、就学等原因迁入户口的 , 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帮助性质 。
6、是否在外租房或者借房居住 。 如果是享受过福利分房当然属于他处有房就不讲了 , 如果确实没有享受过 , 并且也没有购买过商品房 , 一直在外借房或者租房居住的话 , 那对于法院判决动迁利益的分配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
7、一年以上是连续居住还是探亲式的断续居住 , 人民法院一般认可前者而不认可后者 。 连续稳定的居住是判断是否有居住权的重要标志 , 如果是断续的探亲时回来居住或者因为过渡需要而短期居住一般会被认为借住关系属于帮助性质 。
8、房屋的来源与本人的关系 。 如果房屋来源于直系亲属 , 比如说爷爷奶奶或者父母出资购买的或者受配的房屋遗留下来的 , 那么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房屋来源于旁系亲属 , 比如说房屋是叔叔或者伯伯单位分配的 , 侄子的户口是后迁入的 , 又没有实际居住 , 那么法院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可能性就会小的多 。
其次 , 关于主张“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如何举证的问题 。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 , 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假定对于一套老的使用权房屋 , 张三主张自己居住过 , 李四主张张三没有居住过 ,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张三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 如果张三不能提供证据的话 , 那么就有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
很多人认为对于是否实际居住问题无法举证 , 对此我们也深表认同 , 但是既然法律有规定 , 那么还是应该尽量完成举证 , 读者可以试着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证据的搜集:
1、居委会证明 。 一般来说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于认定是否实际居住非常重要 , 不仅因为居委会最了解情况也因为他的性质 , 导致居委会的证明被采纳的效率非常高 。
2、办理过暂住证、居住证或者人口普查登记的类似证明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
3、居住期间缴纳的水电煤的票据 , 支付的公房租金的票据保留原始凭证的 , 也可以佐证曾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的客观事实 。
4、老邻居的证人证言 。 邻居对房屋的居住状况比较了解 , 如果愿意出庭作证 , 那么对于查清居住情况还是非常重要的 , 不过按照规定证人作证必须要出庭才可以 。
总之 ,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处理拆迁纠纷以及动迁款分割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 在这个问题上的充分举证和说明对于胜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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