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光明时评:“割颈伤人罚500”,别忘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刘婷婷
据报道 , 7月4日 , 山西朔州朔城区二中门口 , 小杨与同届同学王某发生口角 , 王某在校外购买美工刀 , 从小杨背后割伤其脖子 。 案发后 , 当地警方对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 因王某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 小杨的父亲表示 , 他无法接受这一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光明时评:“割颈伤人罚500”,别忘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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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身处地 , 不难体会杨先生的痛苦感受 。 为人父母者 , 子女如同骨肉 , 看见“沾满鲜血的校服” , 看着“长约10厘米 , 深约3厘米”的伤口 , 怎能不心如刀割 。 而只需被“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轻轻落下的板子 , 更像是往被害者及其亲人伤口上撒上的一把盐 。
平心而论 , 法律也有几许无奈 。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严重罪行 , 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 依据两高三部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小杨的伤口还达不到重伤标准 , 对于未满16周岁的凶手王某 , 可以免于追究刑责 。
退一步说 , 如果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可以用“10天拘留”“500元罚款”予以顶格处罚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该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规定即便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正因如此 , 王某的家长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 不给任何的医药费 。 这就意味着 , “10天拘留”变成了纸上处罚 , 花上区区500元就逃避了法律的惩罚 。
立足当下 , 应充分发挥现行法规的作用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 ,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 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 也就是说 ,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 是不能推卸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 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对王某 , 工读矫治也是待选项 。
回到这起案件 , 犯错的未成年人虽被“从宽”处理 , 但监护人法律责任难免 , 应把医疗费用 , 也包括后期伤疤处理、心理治疗等费用 , 尽快赔付受害者一方 。 如果拒不赔付 , 受害者及其家人可以诉诸法庭 , 要求予以支付 。
当然 , 法律也并非万能丹药 。 这起校园伤害案件 , 暴露的不仅是学生个人法律的“缺课” , 也暴露出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的短板 。 痛定思痛 , 从家庭到学校、社会 , 有必要加强沟通协作 , 深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校园管理 , 织密防护之网 ,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治安管理处罚法|光明时评:“割颈伤人罚500”,别忘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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