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两审核,四步走: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税务这样处理简便有效( 二 )
也就是说 , 居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超出标准债资比的利息 , 境内居民企业视同股息分配不得税前扣除 , 非居民企业也应按股息条款来享受协定 。
接下来 , 笔者结合具体例子来说明如何实践“两审核 , 四步走” 。
我国居民企业A向境外关联方B企业借款2000万元 , 约定利率为10% , 支付给B企业利息200万元 。
两国税收协定规定 , 利息的优惠税率为7% , 股息的优惠税率为5% , A企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4万元 。 假设A企业仅与一家关联方发生资金借贷 , 同关联方的债资比为4:1 , 当年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总额为200万 , 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 。
先看第一步 , 对境内居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合理性审核和处理 。
A企业支付的200万利息中 , 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的部分为不合理利息 ,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A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2000×5%) 。
再看第二步 , 就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部分 , 对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处理 。
由于A企业与境外关联方B企业约定的利率(10%)大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 , 在其支付的200万元利息中 , 有100万元的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不能享受7%的优惠税率 , 需要根据国内法源泉扣缴的规定 , 按照10%的税率补缴税款 。 A企业需要补代扣代缴税款3万元[100×(10%-7%)] 。
本文插图
其次看第三步 , 就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部分 , 对境内居民企业进行防范资本弱化比例的审核和处理 。
根据我国资本弱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 非金融企业与其关联方的标准债资比为2:1 。 A企业的债资比明显高于标准债资比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应当按照公式计算出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 具体公式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 由此 , A企业当年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为50万元[100×(1-2÷4)] 。 由于A企业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同期资料 , 这50万元最终无法税前扣除 。
最后看第四步 , 就超出标准债资比支付境外关联方利息部分 , 对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协定的非居民所得税进行处理 。
A企业超过标准债资比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为50万元 , 应视同分配的股息 , 按照5%的优惠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 在扣缴税款时 , 利息优惠税率高于股息优惠税率 , 根据规定 , B企业按照利息优惠税率多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
最终 , 境内A企业发生的200万元关联利息支出中 , 只有5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 同时还需要补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企业的所得税税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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