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院通知公告送达,该怎么办?


法院送达成功 , 就意味着案子进展了大半 。 但现实生活中 , 往往很多老赖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 会恶意的拒签法院邮件 , 导致送达不成功 , 阻碍整个案件的推进 。 送达失败了几次 , 法院会通知原告申请公告送达 。 这时候 , 要不要公告送达?还有没有其它途径不公告送达?
法律|法院通知公告送达,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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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送达方式 。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 , 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 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 。 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 , 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

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 , 送达人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后 , 由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而完成送达的方式 。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 。 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 , 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
二、公告送达的后果 。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2个月 , 会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会转入普通程序 , 程序更复杂;被告注销公司的概率高 , 债权追回的难度大 。
三、 其它的补救办法 。

1. 约定送达 。 看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有效送达地址 ,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拒签的情形或对方恶意进行注销的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 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 ,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 ”需要着重提醒的是: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 , 最好写上适用司法送达的地址 , 否则有些法官会认为这是原被告双方的送达地址 , 不是司法送达的有效地址 。
2. 公司注册所在地可以作为送达地址 , 不以签收人误签为抗辩理由 。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中 , 一审法院邮寄公司注册所在地 , 被不是该公司的员工签收 。 二审法院认为: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 , 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 , 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 , 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 。
3. 进行留置送达 。 在现实中的操作较难 , 需要知道当事人在哪 , 法院的工作人员需要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在场才能进行送达 。 一般容易出现程序瑕疵 , 慎用此条规定 。
综上 , 送达情况要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 不能法院一通知公告送达就公告送达 。 应当穷尽其它的送达方式后 , 再考虑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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