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四 )


因类案监督的对象、目的与个案监督不同,所以类案监督的方式与个案监督有实质区别 。目前实践中采取的类案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反映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规范司法行为 。如2018年12月最高检就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最高法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再如2020年7月,最高检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并提出改进建议 。
二是检察机关在类案分析的基础上,邀请法院以座谈、联合调研、共同出台文件等方式,互相交换对类案存在问题的认识,推进司法标准统一 。例如,为提高民事诉讼监督质效和精准度,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某省检察院同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同建立监督前沟通协调机制,并就相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召开案件监督前沟通协调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对案件是否符合监督条件以及是否适宜启动再审程序交换意见 。
三是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后向法院通报并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或者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发布,促使法院接受更广泛、更深入的监督 。例如,某市检察院为促进检法两院共同遵循司法规律,连续多年向市法院通报全市检察机关上年度民事诉讼监督情况 。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法
一是类案数据分析研判 。类案监督研究离不开对类案数据的分析与研判 。大数据为类案监督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撑,必须将大数据思维运用于民事诉讼监督的整个过程 。对此,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打造“智慧民行”的做法可资借鉴 。2018年初,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对近三年来绍兴法院30余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重点检索借贷纠纷类案件,共发现监督线索310余件,其中移送公安部门250余件 。另外,借助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发现某类案件中的异常现象,进而及早作出处理 。
二是典型案例分析研判 。类案监督研究离不开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判 。应当从典型案例中整理出案件办理的具体流程与方法,以此发挥对类案办理的引领作用 。例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将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执行、交通保险理赔等5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该批案例对如何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依托信息技术以及形成监督合力等均有指导意义,有助于逐步解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等问题 。
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
杨建锋
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范式概念,可以将其理解为“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式’,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手段、标准等等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所有东西” 。
从范式理论视角看,民事类案监督范式可以理解为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职业共同体,为发现与解决一类违法或错误问题,不断提高监督能力,改进监督手段而进行的模式化监督活动,该模式中包含了共同的监督理念、理论、范例、方法手段等 。成熟完善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普遍存在着范式缺失问题,亟待研究构建 。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实践的范式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类案监督缺少体系化的具体工作规范指引 。相比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需要针对一类案件开展更为复杂系统的办案工作,评估类案监督线索价值,充分检索同类案件,运用正确的法律分析方法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提出更为精准的法律适用标准或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并确保得到切实采纳 。但是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只能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的原则性规定,尚缺少体系化的具体工作规范指引和配套制度以及显著参考价值的范例,存在着无序冲突现象,制约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的成熟发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