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检察理论三人谈”邀请法学理论与实务专家共话——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编者按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检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工作,《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 。围绕如何加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进而推进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本期“检察理论三人谈”邀请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共同探讨,敬请关注 。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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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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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光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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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锋
“检察理论三人谈”研讨嘉宾: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小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杨建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主持人: 
龚云飞 检察日报理论部编辑
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肖建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在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将“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要一环 。在此,笔者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理,对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希望助推类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目的:统一法律适用
类案监督不同于以往个案监督之处在于,个案监督是针对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个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的检察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从而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类案监督则强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进行检察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因此,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其根本目标,而个案裁判的妥当性,并非类案监督追求的直接目的 。
类案监督的这一制度目标,与民事诉讼“类案”的特殊要求息息相关 。法律界对“类案”并无精确的定义,理论上也有不同解释,但简单说来,“类案”无非是指类似案件、同类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3项提出了“类似案件”这一概念,指出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第15条阐明了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效力 。换言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文件已经暗含了“类案”的概念,以及“类案”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类似案件”概念为基础,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中明确廓清了“类案”的含义,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从两高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类案”或“类似案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在先的已决民事案件而言的 。这里的在先案件,可以是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是其他已决的民事案件 。而检察机关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之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识别类案,比对裁判规则,来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正确统一性,这才是类案监督的目的指向,由此也彰显了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特殊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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