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杀害女友喊冤18年:曾写300封血书申诉( 二 )

男子被控杀害女友喊冤18年:曾写300封血书申诉
入狱前的温海萍(受访者供图)神秘的毛发案卷显示 , 在侦查阶段 , 温海萍共作出12次供述 , 其中9次有罪供述 , 3次无罪供述 。温海萍的律师总结 , 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 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 , 到承认犯罪 , 又否认犯罪 , 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 。 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律师认为 , 温海萍对于性侵、殴打被害人 , 移尸、藏尸的供述前后矛盾 , 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 。例如 , 温海萍在前几次供述中均没有殴打被害人的内容 , 只是说“用手在她鼻子上探了一下 , 发现她已经没有呼吸了” 。 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出现拍打被害人脸的内容 , 到3月13日第十一次供述则变成了“我用右手巴掌用力扇了她两个耳光 , 接着又用拳头用力打了太阳穴的位置 , 但她还是没反应” 。根据南昌县公安局2002年3月10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记载 , 死者两眼周及颧部青紫肿胀 , 两侧额颞部头皮下及肌肉内出血 , 口鼻腔内有血性液体流出 。 为钝性暴力作用所致 , 拳击可以形成 。2019年11月 , 温海萍的律师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对尸检报告进行了审查论证 , 两名曾参与多起国内重大刑案侦查的法医认为 , 被害人眼睛损伤是生前的 , 不符合死后击打特征 。该鉴定报告同时指出 , 凡是人的皮肤黏膜接触过的物品 , 都可能会留下接触者的脱落细胞 , 这些物证存可以在犯罪现场 , 也可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对象的衣服、用具等客体上 。 本案在受害者体内外、发现尸体现场、温海萍身上均未提取到能证明温海萍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此外 , 根据《2.20杀人案现场勘验笔录》显示 , 侦查人员曾在现场附近提取到一团卷曲信纸 , 信纸内包有四团卫生纸 , 其中两团卫生纸内各发现一根卷曲毛发 。2002年4月 ,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的两根毛发进行鉴定 , 鉴定结论认为其中一根毛发为邓洋所留 , 而另外一根并非温海萍所留 。 律师指出 , 该鉴定意见证明现场毛发为第三人所留 , 因此不能排除本案系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律师认为 , 该案除温海萍有罪供述外 , 无其他证据证明温海萍作案 。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除了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 以及死者受伤的情况、死亡原因之外 , 都不能正面证明是谁造成了被害人邓洋的死亡 , 以及是谁造成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 因此 , 它们对温海萍实施杀人这一核心案件事实并不具有证明作用 。男子被控杀害女友喊冤18年:曾写300封血书申诉
当年江西省农科院内 , 尸体被发现的地方(受访者供图)取消的死刑2002年7月 ,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指控温海萍犯故意杀人罪 。温海萍回忆说 , 当时家里为他聘请了一个律师 , 律师会见时曾劝温海萍认罪 , 他可以去向法院争取判死缓 。“当时我说 , 我本来没杀人 , 你叫我承认了 , 我还要你当律师干什么” 。 温海萍记得 , 律师听后拂袖而去 , 开庭时也没有参加 , 而是让律师助理代为出庭 。在一审法庭上 , 温海萍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 一审判决书记载 , 温海萍辩称 , 未杀死邓洋 , 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 , 是被引诱所作;其辩护人辩称 , 起诉指控温海萍掐死邓洋的证据不足 。2002年8月1日 , 温海萍被南昌中院判处死刑 。 判决书中承认 , 被告人有罪供述个别情节虽有反复 , 但其对反复的动机已说明 。 起诉指控温海萍杀死邓洋的基本事实清楚 , 证据基本充分 。 辩护人辩称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温海萍辩称未杀人的辩护意见显系推脱罪责 , 亦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 , 温海萍提出上诉 , 看守所的干警则劝温海萍留下遗书 。 在他们的经验中 , 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基本没有“生还”希望 。“爸、妈 , 答应我 , 你们在我离去以后 , 无论多么大的痛苦和悲伤你们都要挺住 , 要好好地活着 , 因为做儿子的生前看不到冤案昭雪 , 我不愿意你们也看不到那一天” 。 2002年9月9日 , 温海萍在狱中留下了遗书 。“我现在还不知道我考研的成绩 , 可我死了都想知道” , 在遗书中 , 温海萍念念不忘考研结果 , 托父母一定要帮他查到 。临刑那天 , 面对询问遗言的法官 , 温海萍的要求仍然是告知自己的考研成绩 。 法官向温海萍了解了详细案情之后 , 决定暂缓执行死刑 。第二天 , 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在南昌中院举行了一场座谈会 , 专门讨论温海萍的案件 。会议纪要显示 , 南昌中院一位副院长表示 , 在对温海萍验明正身时 , 温讲未杀人 , 总有一天会平反昭雪 , 加上本案没有目击证人 , 为了不杀错人 , 召开座谈会 。南昌县公安局莲塘中队的一名警官在座谈会上说 , “我个人认为本案没有目击证人 , 其他证据还未形成锁链” 。 另一名警官则表示 , 本案确实没有直接证据 , 其他证据未形成扎实的“锁链” 。“枪下留人”的温海萍原以为法院会改判自己无罪 , 直到几个月后领到二审判决书 。2002年12月21日 , 江西高院对温海萍案二审判决 , 撤销一审死刑判决 , 改判死缓 。 二审法院认为 , “原判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 , 对温海萍可判处死刑 , 不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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