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孩子读重点学校,女子送 10 万还不够,多名家长以身相许,她怎么办



刘某|孩子读重点学校,女子送 10 万还不够,多名家长以身相许,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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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分析 , 笔者摘录案例主要内容 , 因内容限制 , 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
王女士今年 32 岁 , 小孩 6 岁多马上要读小学了 。 小区对口的小学属于中等水准 , 王女士不满意 , 想找找关系给孩子找个更好的学校 , 她看中了他们城市的一所重点公立小学 。 到处找关系 , 拖熟人都回复办不了 。 在一个找学校的交流群里 , 她结识了男子刘某 。 刘某自称在那所重点公立小学招生办主任 , 可以帮忙张罗 。
第一次在咖啡厅见面 , 刘某表示可以帮忙办理 , 但是需要 10 万元赞助费 , 这是行规 , 王女士表示回去和老公商量下 。 第二次约王女士在学校见面 , 在刘某的带领下来到一处偏僻的办公室 , 门上挂着招生办主任的牌子 。 王女士当场缴纳给刘某 10 万元 , 刘某手写了一张收据 。
一直以学籍紧张为由迟迟没给王女士的孩子办理入学 , 在王女士的多次催促下 , 王某表示缴纳赞助费的孩子比较多 , 有的甚至和他发生过关系 , 他需要先照顾别人 。 王女士十分气愤 , 表示让刘某退钱 , 刘某表示已经用于打点只能退还 2 万元 , 不满意可以去投诉 , 看事情闹大了哪个学校还敢招她的孩子 。
当初家里人就很反对 , 现在更加不知道回去怎么和家里人交代 。 情急之下表示她也可以发生关系 , 希望刘某能继续帮孩子办理入学 。 事后还是迟迟不能入学 , 有一次去找刘某发现刘某正在和另外两名女家长纠缠不清 。 原来三人都先后交钱并与刘某发生关系 , 但是孩子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
三人都认为是对方诱惑了刘某 , 抢走了自己的家孩子的名额 , 让自己的付出得不到回报 , 彼此间大打出手 , 彼此报复 。 王某失手将其中一名女子推倒在地 , 造成轻伤二级 。
学校知道此事后 , 表示刘某并不是学校老师 。 刘某是学校临时招过来帮忙打杂的 , 那间招生办主任办公室早已废弃没有使用 。 刘某被抓 , 他表示金钱和发生关系都是妇女自愿的 。
因平台内容限制 , 部分细节经过处理 , 保留原有基本内容 。 不再探究当事人的对错问题 , 只分析这背后的法律知识 。
刘某|孩子读重点学校,女子送 10 万还不够,多名家长以身相许,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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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某借口帮王女士孩子入学 , 索取了王女士 10 万元 ,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首先 ,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 一是虚构事实 , 二是隐瞒真相 , 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 , 在具体状况下 , 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
刘某虚构自己是学校的招生办主任 , 隐瞒自己的临时工的身份 。 欺骗王女士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孩子入学事件 , 使王女士对刘某和孩子入学事件陷入错误的认知和判断 , 从而得到刘女士的钱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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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明显刘某的行为已经满足诈骗罪的基本要求 , 涉嫌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2. 刘某暗示王女士与他发生关系 , 可以使孩子优先入学 。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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