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检察院一抗诉案牵出40亿套路贷疑案

一起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案件 , 追问一起工商登记变更案件的是非曲直 , 《经济参考报》采访人员发现 , 在这起工商登记变更案件背后 , 涉及高达40亿元的套路贷疑案 。
假材料骗取工商局股权变更
【陕西检察院一抗诉案牵出40亿套路贷疑案】2007年3月19日 , 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集团)旗下子公司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穆将王村委会签署了“785亩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联合开发协议 。
2008年 , 穆将王村委会换届 , 新上任村委会干部提出修改原联合开发协议 。 2010年3月26日 , 双方重新签订《穆将王城中村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根据新协议 , 该村可供开发用地更改为420亩 , 并提高了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因合作协议的商务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 宏润地产公司出现较大资金缺口 。
到2011年底 , 宏润集团出现资金困难 。 2012年1月11日 , 做资金放贷生意的王坚经人引荐 , 找到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 , 借给宏润集团600万元 , 同时约定宏润集团以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作为还款保障 。
然而 , 胡绪峰在此后的相关诉讼中发现 , 王坚与宏润集团签订借款600万元协议的前一天 , 也就是2012年1月10日 , 王坚已在工商局申请将宏润地产75%股权变更至其名下 。
《经济参考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在西安市工商局存档的这次股份转让文件中 , 变更工商登记的材料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签字 , 均被证实非本人签字 。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也予以证实 。
一审二审败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
宏润集团方面认为 , 工商行政登记部门在上述变更中 , 存在明显错误 , 应及时更正 。 西安市工商局在收到宏润集团的申请后未做更正 , 并建议宏润集团走司法程序 。
随后 , 宏润集团将西安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 此案被指定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 2016年7月8日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 , 认定“被告西安市工商局在审查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 , 没有发现股东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 , 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 , 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宏润集团败诉 。
宏润集团提起上诉 。 在该案二审中 , 西安市中院维持原判 , 宏润集团二审败诉 。
2019年6月18日 , 宏润集团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在2019年7月 , 获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
今年8月17日 , 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宏润地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 由于此事涉及八年前往事 , 当庭共有六方当事人 , 旁听者众多 , 庭审持续近四小时 。
据了解 , 2012年王坚以“股权交易”为由 , 将宏润集团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份变更到其名下 , 但最高院早前对另一案的判决(<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确定 , 王坚与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系借贷关系 , 并非股权交易 。 本次开庭 , 胡绪峰再次当庭对质 , 问及诸多细节问题 , 王坚均不作答 。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也在答辩状中称 , 此次变更系“股权让与担保” 。
宏润集团一方称 , 王坚以非法占有宏润地产股权为目的 , 虚构股权转让交易事实 , 骗取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 从而取得宏润地产股份 , 致使宏润集团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 此事另涉及刑事案件 , 胡绪峰对采访人员表示已向警方报案 。
宏润集团代理律师屈振红当庭指出:质权不等于让与担保 , 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 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认定质权 , 是债务担保;工商局亦认可王坚不是实际股东 , 不享有股东权利 , 享有的是债权担保权 , 即股权登记在王坚名下系基于“股权让与担保” , 而不是基于王坚是真正的股东 , 工商局认为是“让与担保”变更登记合法;即使是“让与担保”也应该用2012年1月11日的真实材料 , 不应该用2012年1月10日伪造的假材料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依此 , 不能混淆2012年1月10日王坚造假变更股权登记与2012年1月11日签订借款质押担保协议(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 ,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 不能混为一谈;工商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2012年1月31日作出核准宏润房地产股权变更的错误登记 , 将诉争的宏润房地产公司75%股权恢复登记至宏润集团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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