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通信|工信部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或拨打电话( 四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视频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短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语音呼叫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用户提供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以及以语音方式开展的国内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电信业务 。
(四)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是指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语音呼叫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呼叫中心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五)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
(六)平台类电话,是指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承载平台呼出的电话 。
(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 。
(八)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
(九)平台类商业性电话,是指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承载平台呼出的商业性电话 。
(十)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
(十一)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
第四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语音呼叫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多方通信|工信部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或拨打电话】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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