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营销中介要哭了!工信部将组建全国“谢绝来电”平台,重拳整治垃圾短信与营销电话

未经用户同意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拨打商业性电话 。
中国或将重拳整治垃圾短信、营销电话等移动通信领域的积弊 。
8月31日 , 工信部公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备受社会关注的是 ,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 , 视为拒绝 。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 应当停止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上述条款者 , 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 ,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依法定程序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
此外 ,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 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 , 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 , 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
有数据显示 , 中国骚扰电话拨打数量每年超过500亿次 , 近七成网民遭受过骚扰电话 。 贷款理财、保险推销、房产中介、信息诈骗、产品推广、教育培训等占比最高 。
不得自行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征求意见稿在服务规范中要求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或语音呼叫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 , 以及端口类短信息内容、平台类电话录音 。
上述信息除信令数据外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 , 信令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 。 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
意见稿强调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 不得擅自改变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 , 不得擅自变更、隐藏、冒用电信网码号 , 不得发送缺少或者含有虚假、冒用发送端电信网码号的短信息或语音呼叫 , 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 。
在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章节 , 意见稿明确要求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 , 视为拒绝 。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 应当停止 。
在法律责任上 , 违反上述条款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 ,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
意见稿要求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 , 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 , 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 , 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
基础电信企业为端口类短信提供网络接入的 , 应建立相应技术和管理手段 , 防范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被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 , 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 , 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 ,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
组建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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