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 宠物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原题为_上观|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 宠物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上观|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 宠物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开栏的话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 《民法典》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 与你我息息相关 。 本报即日起推出“民法典·专家答疑”专栏 , 邀请多位权威专家 , 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
问: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 , 因饲养宠物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 ,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饲养动物在不同情形下致人损害的具体责任应如何承担 , 受到广泛关注 。 此次 , 《民法典》保留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 , 也对部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
《民法典》第1245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 , 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 ,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般情形下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 , 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 不过 , 该条也规定了饲养者的免责条款 , 如果被侵权人的受害是因其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 饲养人或管理者便可以免责 。 比如 , 受害人明知他人饲养的大型犬较为凶猛 , 且主人已经注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仍然进行挑逗 , 致使它攻击受害人;或者是在动物园内 , 受害人不听劝阻 , 在猛兽区擅自离开安全车或者翻越栏杆 。 但受害人若仅有一般过失的话 , 饲养人或管理者还是应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 , 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处的“管理规定”应该理解为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 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 。 随着城市内饲养动物的增多 , 应对大型动物如大型犬类采取安全措施 , 尤其是狗链和嘴套 。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只要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 , 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还有一种情况 , 宠物伤人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 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动物 , 导致别人受伤 。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 ,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既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 , 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 《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 , 是让被侵权人可以基于特定主体的经济能力选择由谁来赔偿 , 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 。 如果动物侵权由第三人造成 , 饲养人无过错 , 在赔偿完被侵权人后 , 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索赔 。
此外 , 《民法典》还规定 , 即使动物已经被遗弃或逃逸 , 动物致人损害仍然需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随意遗弃宠物、对宠物不采取相应措施 , 以法律的方式促成对宠物负责的社会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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