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顾客在餐馆内滑倒摔伤,店主到底有没有责任?

消费者外出就餐、住宿、参加娱乐活动等 , 因各种原因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 。 对于此类意外伤害 , 场所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摔伤的案件 , 认定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依法判令餐馆承担 70% 的责任 , 赔偿消费者 1.8 万余元 。
经营者|顾客在餐馆内滑倒摔伤,店主到底有没有责任?
文章插图
漫画:黄禧
2019 年 5 月 5 日傍晚 , 刘某在坪山某川菜馆就餐 , 离开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 。 当晚 , 刘某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入院治疗 , 经诊断为左桡骨下端骨折 。 十一天后 , 刘某出院 , 这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 26212.5 元 ,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经营者|顾客在餐馆内滑倒摔伤,店主到底有没有责任?】刘某主张在川菜馆内就餐时 , 由于地面高低不平且湿滑 , 导致自己摔伤 , 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川菜馆老板则表示刘某摔伤是其年龄较大注意力疏忽所致 , 称其餐厅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 , 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
坪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刘某在川菜馆消费时 , 被告作为川菜馆的管理人和经营者 , 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 被告川菜馆地面不平且较滑 , 未采取铺设防滑地砖、增设防滑地垫等措施以达地面防滑要求 , 仅在墙上张贴"小心地滑"警示牌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致使原告在川菜馆内滑倒受伤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 , 酌定被告承担 70% 的责任 , 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判决被告坪山某川菜馆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 18348.75 元 。 目前 , 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经营者需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 , 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深圳晚报采访人员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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