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陕西一家8口全不幸身亡 留下6套房不知给谁( 三 )


剩余428.59平方米住宅面积及1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应当在吴明的父亲及其哥哥、嫂子三人之间分配 。 因该宅基地是老宅 , 在吴明哥哥未成年时已经取得 , 后虽有加盖 , 但无法证明其对加盖有贡献 , 故法院认定吴明的哥哥、嫂子对建房无贡献 。 但吴明的哥哥是该村村民 , 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其65平方米的住宅面积及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的权益 , 同时吴明的哥哥自愿将1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给了其母亲 。 对于吴明的嫂子虽为户内人口 , 但其为非农业户口 , 应当给其85平方米住宅面积 , 其不享有经济发展用房权益 。
按此计算 , 将吴明哥哥、嫂子的份额扣除后剩余278.59平方米住宅面积应属于吴明的父亲所有 。 根据依法推定的死亡顺序及析产情况 , 吴明母亲的1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权益应有吴明兄妹三人分别继承三分之一;吴明父亲的278.59平方米住宅面积也应当由吴明兄妹三人分别继承 。
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各得一部分房产
根据各人死亡顺序以及互相之间的继承关系 , 属于吴明哥哥的房产应当由其孩子继承;属于吴明嫂子的房产应由孩子及吴明嫂子的父母继承;吴明哥哥嫂子购买的商品房应由吴明嫂子的父母继承 , 由于吴明嫂子的父亲已经去世 , 其份额由其儿女继承 , 其中吴明嫂子的家人共继承拆迁安置房屋中的307.86平方米住宅面积以及33.33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 。
结合原告的诉请及本案房屋的实际面积 , 法院一审判决将老宅拆迁安置的三套房产共299.26平米归原告居住、使用 , 不足307.86平方米面积部分(8.6平方米)由吴明折价向原告补偿 , 法院酌情确定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补偿 , 共34400元;剩余3套房产共316.93平方米 , 除吴明所有的122.6平方米住宅面积外 , 由吴明居住、使用(吴明的姐姐自愿将其份额给予吴明) 。 另外 , 吴明哥哥嫂子购买的商品房归嫂子家人所有 。
对此判决结果 , 双方均要上诉 。
律师说法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结合本案案情 , 涉案房屋回迁中哥哥所占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资产 , 父母持有部分属于父母财产 , 如果哥哥死亡了 , 其所占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应当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 如果父母死亡了 , 按法定继承由老大、老二、吴家女儿分别继承 。
本案中 , 父母与老大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推定老大父母先死亡 , 老大父母死亡后 , 老大父母财产发生继承 , 老大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
又因继承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遗产权利人)死亡后 , 如果老大配偶、子女先死亡 , 老大后死亡 , 那么配偶及子女死亡时 , 老大就还活着 , 老大自己的财产和继承父母的遗产均未发生继承 。 待老大死亡后 , 配偶和子女早已因先行死亡而丧失了继承资格 。
【吴明|陕西一家8口全不幸身亡 留下6套房不知给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继承开始后 ,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 , 发生转继承 , 也就是老大的孩子继承老大的遗产份额 , 由于老大的孩子死亡 , 由老大的孩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老大的遗产份额 。 老大的孩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老大的孩子的父母、配偶、子女 , 因老大的孩子的父母已经去世 , 且无配偶和子女 , 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没有了 , 应按照按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涉案祖父母已经去世 , 老大的孩子没有兄弟姐妹 , 这时 , 就由老大的孩子外祖父母继承老大的孩子的份额 。采访人员 张成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