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及其启示( 二 )
【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及其启示】2.对于一些与有组织犯罪密切相关的刀枪、爆炸物、武器、赌博、毒品等金融领域的规范、社会管控以及有组织犯罪的防范,制定专门法律 。如关于危险物品,1950年、1953年、1958年先后制定了《爆炸物取缔法》《武器制造法》《枪炮刀剑取缔法》;关于毒品管控,1948年、1951年、1992年先后制定了《大麻控制法》《精神药物控制法》《麻醉与管制药品取缔法》;关于反洗钱,2007年制定了《预防犯罪活动获利转移法》等 。
3.对于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的,通过修改法律,并制定特别刑法的方式进行规定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基础性法律,追究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需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一般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有时候也制定一些特别刑法 。如1999年通过的《为调查犯罪而监听通讯的法律》及《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分别对秘密侦查、监听通信等特殊的侦查方法,证人保护作了规定;1999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处罚作了一些规定 。
日本有关专门立法中的预防和管控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的行业和领域很多,日本通过制定相关单行法,重点针对有关行业、领域等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各方面规定了大量的预防和社会管控措施,努力构建防治有组织犯罪的严密法网,对有效预防有组织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 。
(一)针对暴力团组织的预防和管控措施 。在日本,暴力团犯罪在有组织犯罪中占有绝大部分的比重 。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中,1991年的《暴力团对策法》比较有特色 。该法共八章五十二条,根据该法,暴力团是指可能助长其成员集体或者长期地实施非法暴力行为的团体 。在日本,暴力团是有限合法的 。该法主要对暴力团规定了具体的社会管控和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1)指定暴力团 。(2)禁止从事相关行为 。(3)损害赔偿责任 。(4)关闭据点 。(5)宣传培训和帮助措施 。(6)强制命令和刑事责任 。
(二)其他专门性立法的有关规定 。针对暴力团之外的其他专门性立法也规定了一些适用于包括暴力团犯罪在内的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管控措施 。如《破坏活动防止法》对涉嫌恐怖主义的团体的设立、限制开展活动和取缔等作了规定;《枪炮刀剑取缔法》对管制刀具的携带、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出租、出借等规定了管控措施 。在毒品管理、色情行业、反洗钱、恐怖活动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了大量的管控措施 。
日本刑事立法中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规定
为加重对暴力团、恐怖组织等反社会团体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处罚,进一步剥夺犯罪收益,日本1999年出台了特别刑法《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后作了多次修改 。除对“组织”“团体”等概念进行界定外,还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加重了有组织犯罪的刑罚 。对有组织的杀人、绑架、非法逮捕及监禁、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窝藏罪犯、销毁证据、隐匿犯罪收益等十五项罪名,通过提高最高刑罚或最低刑罚的方式,加重了处罚力度 。
2.扩大了犯罪收益的没收与追缴的范围 。一是关于没收的范围,规定团体的成员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可以没收归属于团体的犯罪物品,包括提供或者将要提供给犯罪行为使用的,以及属于该团体且由该成员管理的物品 。二是规定没收的对象除了犯罪收益外,还包括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犯罪收益与犯罪收益以外的财产混合而成的财产 。对于混同的财产,可以没收相当于非法财产的数额的部分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收益的范围包括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获得的或者作为报酬而得到的财产,犯罪收益等不适宜没收的,可以向犯罪人追缴其价款 。
此外,日本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内乱罪、骚动罪、聚众不解散罪、聚众赌博罪、准备凶器集合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罪名,以及放火罪、决水罪、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绑架和贩卖人口罪、诈骗和恐吓罪、胁迫罪、强制猥亵、强奸罪、鸦片烟罪等一般性的罪名都是适用于有组织犯罪的 。1999年日本还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制定监听通讯法,对证人保护以及秘密侦查、监听通信等特殊的侦查方法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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