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工信部网站消息 , 2015年5月19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31号令 , 以下简称《规定》) 。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
该负责人表示 , 《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 。 《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 , 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 , 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
问:《规定》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短信息服务是用户广泛使用的一项服务 , 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利益 。 近年来 , 我国短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发展 , 2014年全国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 。 与此同时 , 一些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的情形 , 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突出 , 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
2012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 该《决定》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 但是 , 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 , 仍缺乏明确的规定 , 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 。 制定《规定》 , 细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明确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 , 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现实需要 , 也是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
问:《规定》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3年初 , 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 。 在起草过程中 , 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商业性短信息、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等制度进行了研究 。 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 , 听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关电信企业的意见 。 三是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协调 , 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 四是两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转售企业的意见 , 并组织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和研讨 。 五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地震局、气象局和国务院应急办等部门的意见 , 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 六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经征求意见 , 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 , 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 。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 , 我们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 。
5月6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5月19日 , 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 , 公布了《规定》 。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规定》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 《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行为 。 同时 , 为了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 , 《规定》“附则”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 , 参照本规定执行” 。
(二)短信息服务规范 。 《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短信息服务规范:经营短信息服务的 , 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 , 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短信息收发时间、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短信息 。 同时 , 《规定》对发送公益性短信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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