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二 )


(三)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 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 《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 。 《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 , 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 , 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
(四)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 。 《规定》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的制度 。 同时 , 明确了用户有关商业性短信息侵扰和违法信息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程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违法信息的处置程序等 。
(五)监督检查制度 。 《规定》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义务以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配合义务 。 同时 , 建立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其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制度 。
此外 , 《规定》还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电信管理机构和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新网IT频道)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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