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江西新余终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本报讯 近日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智勇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判决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罪等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组织、领导者林智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林智勇于1994年至2004年先后实施违法行为7起 。 2004年至2007年期间 , 林智勇先后网罗黄小云、黄小卫(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刘冬林等人加入组织 , 以分宜县双林镇金山煤矿为据点 , 以煤矿开采经营为依托 , 在分宜县城和双林镇金山煤矿及周边地区 ,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形成了以林智勇为核心的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 。 自2007年以来 , 林智勇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 , 有组织地通过实施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3起 , 非法持有枪支1支、故意伤害4起、敲诈勒索4起、非法拘禁3起等违法犯罪活动 , 对在分宜县城和双林镇金山煤矿周边等地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 , 严重侵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 ,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 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习珍珍)

【黑社会性质组织|江西新余终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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