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专门教育能否取代收容教养引发热议( 二 )
建议重新激活收容教养制度
“目前收容教养制度已处于停滞阶段 , 基本上不再执行 。 需要重新激活改造它 , 形成一个非常独特的处罚措施 。 ”在汪鸿雁委员看来 , 有效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 是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 , 而不是用专门教育进行取代 。
汪鸿雁认为 , 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让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阶段 , 难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 而不少公众也误以为只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解决问题 。 实际上 , 当务之急应当是完善替代刑罚的矫治措施 , 对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惩戒 。
谈及如何进行收容教养的司法化改造 , 鉴于当前收容教养面临着适用对象、执行程序、实施场所等诸多困境 , 汪鸿雁建议此次修法能激活和改进这项工作 , 使其更具操作性 。 具体包括:明确适用对象 , 跟专门学校区别开;细化执行程序 。 明确收容教养的申请主体为公安机关 , 同时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 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明确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规范收容教养期间的矫治内容 ,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等 , 收容教养当中的工作内容和监狱要有区别;对收容教养的期限变更与专门学校作出规定 , 同时完善监督程序 ,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持分工配合 , 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 , 并负责安全管理和行为矫治 , 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其中负责教育教学 , 民政部门则负责养育和照料 。
汪鸿雁还强调必须要对收容教养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作出规范 。 “综合考虑执行数量、矫治效果、投入成本等因素 , 在每个省设置至少一所收容教养机构 , 对本地或者临近地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收容 , 收容教养执行场所不同于监狱、未管所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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