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每日财经观察 | 注册科技企业可同股不同权,深圳科创之都魅力彰显( 三 )


同股不同权 , 之前仅在资本市场科创板 , 而今深圳《条例》借鉴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 , 变通了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 , 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 , 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 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 , 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
为何深圳可以地方立法做出科技企业注册时便可同股不同权的规定?这源于深圳拥有的特区立法权 , 本次《条例》出台 , 也是深圳灵活使用地方立法权的体现 。 从1992年开始 , 深圳就开始拥有特区立法权 , 这数十年间 , 通过不断独立立法 , 推动了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人才引进、产业园区等相关方面的发展 , 使深圳形成了独特的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系统 。
时代商学院认为 , 深圳先行先试 , 在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推出这样重要的制度创新 , 为深圳以及深圳的企业在新起点上再出发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 此次《条例》的通过 , 无疑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落户深圳 , 激发科技人员来深创业的积极性 , 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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