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抗诉:从扑朔迷离到峰回路转( 三 )
检察官证伪并不存在的追偿权
带着满腹疑云,许宗山、方莉夫妇走进了金水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法律监督 。
金水区检察院受理后,主办检察官曹普卿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张永发向许宗山、方莉行使追偿权,是因为徐风、党飞在该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向张永发主张赔偿责任所引起 。
检察官调查发现,金水区法院虽然裁定冻结、扣划兆基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实际扣划的执行款只有19.79万元 。此后,直至海化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该执行案件并未恢复执行,嗣后被执行人也未主动继续履行 。而且,金水区法院出具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也能佐证只执行了19.79万元 。另外,郑州市中院再审该案时,党飞接受询问时也明确认可,该公司最终被执行的财产数额“不到20万元” 。据此,检察官认为,金水区法院认定徐风、党飞的损失为200万元与事实不符 。
更关键的问题是,张永发对方莉、许宗山享有追偿权?检察机关经过充分研究后认为,张永发并不享有这个追偿权 。
据曹普卿向采访人员解释,根据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公司受了损失,是公司承担责任,用公司的资产去赔偿 。
公司受到损失后,能不能向张永发主张责任呢?曹普卿说,“从法律上来讲,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是公司章程里有规定,公司出现某种情况,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但兆基公司的章程里是没有这项规定的 。”
“第二,张永发跟后手股东之间有特别协议,公司发生损失后,上一任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但二者之间没有这种协议 。”曹普卿介绍,“从本案中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来看,张永发与徐风、党飞在转让公司的股份,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的转让协议外,并无类似于张永发与方莉、许宗山之间的风险负担的协议,张永发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这一事实 。”
“在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张永发本身就没必要对后手股东进行赔偿,即便他自愿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也不是他的法定责任,他向方莉夫妇追偿也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曹普卿说 。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金水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实体处理确有不当 。2019年11月12日,金水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郑州市检察院抗诉 。
2020年7月13日,郑州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张永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所作再审判决,驳回张永发的诉讼请求 。
至此,这起长达八年之久的股权转让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采访后记
审查“挂靠”案三点建议
“挂靠经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借款、赊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等,一旦实际施工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第三人往往就想方设法让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少敏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被判承担巨额债务而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着倒闭 。
魏少敏称,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当然应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等方式解决,不能因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就判决其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
采访人员了解到,工程建设中都会成立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 。为此,张克德从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首先,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这要从项目部负责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比如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方面进行判断 。
其次,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这要从签订借款等相关合同时,第三人(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经办人的行为能够代表项目部等来判断 。如果有理由相信,则第三人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否则,第三人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等行为人的行为也自然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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