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设管理部门 豁免财产上限20万( 二 )


具体来看 , 条例列出了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等七种豁免财产类别 。
值得注意的是 , 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 ,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
殷慧芬表示 , 对于豁免财产的规定目的和意义在于 , 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如果允许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 债务人最终将一贫如洗 , 只能依靠社会救济生活 , 这显然是与破产法让债务人重生目标的相背离的 。
为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 避免债务人因为破产清算而生活陷入贫困 , 对债权人取得破产财产的权力必须有所限制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分析称 , 20万元的豁免财产上限意味着在深圳市如果有一套房产的话 , 这套房子大概率留不住 , 要拿出来变卖还债 。
【债务人|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设管理部门 豁免财产上限20万】殷慧芬表示 , 综合各种因素 , 20万元是一个既能让债务人正常生活下去 , 又不至于过奢华生活 , 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额度 。
专家分析称 , 豁免财产主要包括几类:一是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所需 , 如家居物品、生活消耗品、生活费用等 , 家具、家电、手机等都包含在内;二是职业发展所需 , 如职业工具、交易工具等;三是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 如具有重大精神价值或特殊使用价值的财产 , 如勋章等 。
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 , 破产信息公示
关于破产后的个人继续参与到市场经济行为中的风险问题 , 多位专家进行了相关分析 。
条例第七条明确 , 要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 , 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 , 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
殷慧芬表示 , 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间 , 还要向管理人汇报收入等信息 , 管理人有调查权 , 这些都是为了降低破产后的个人继续参与到市场经济行为中的风险 。
张伟律师撰文表示 , 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不同 , 公司宣告破产后主体注销 , 不会再以破产公司的名义活跃于市场 , 而个人依然可能会以个人名义参与到市场经济行为中去 。
为了保障诚信债务人在被裁定免除债务后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 , 她建议对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作出的可供单位和个人查询的破产记录 , 满足何种条件可以清除破产记录及可供公众查询的时间长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 从而保障诚信但不幸的这部分债务人在获得一线生机的同时 , 又不至于仍对后续生活造成影响 。
专家认为 , 个人破产法规的实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 。 必须指出的是 ,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 , 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对债务人破产申报的门槛审查等仍有不足 。 因此 , 如果要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 , 就必须尽快补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 。
同时 , 张伟等人也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此前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 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 , 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 , 才能维护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 让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 , 信用体系不至于陷入死胡同 。
而在破产欺诈方面 , 条例同样有严格约束 。
条例规定 , 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 , 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 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
此外 ,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 , 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