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追悼会后,予以认定工伤

员工参加追悼会后,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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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理一宗案件 。 资料照片 , 图文无关
二审改判 , 家属不服申请再审 , 广东省高院驳回申请
王某是东莞市佳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 因亲人去世请假回家参加追悼会 , 可在返回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 王某不幸去世 。
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 该案最终尘埃落定 。 一审认定符合工伤认定 ,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作出改判 , 撤销了一审判决 , 并撤销了工伤认定 。 家属不服二审判决 , 提起再审申请 , 广东高院驳回该申请 。
■新快报采访人员 何生廷
员工参加追悼会后回公司路上出车祸去世
因亲人去世 , 王某在2017年9月13日请假回家参加追悼会 , 在同年9月16日乘坐亲戚驾驶的私家车回公司上班 。
在凌晨4时20分 , 王某的车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 。 事故致王某腹部等多处 , 并于2017年9月17日14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
2018年1月5日 , 东莞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在本事故中受到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 , 予以认定工伤 , 并分别送达给公司、王某家属 。
公司称员工无故旷工已自动离职
对于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 王某的公司即佳嘉电子公司不服 , 于2018年5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 。
【员工参加追悼会后,予以认定工伤】公司认为 ,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周六不是工作日 , 系休息日 , 地点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 , 不属于王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 另 , 2017年9月12日起王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 , 无故旷工三天以上 ,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 , 王某于2017年9月12日已自动离职 , 王某与公司已解除了劳动关系 。
至于公司称已告知王某被辞退 , 从王某赶回公司上班的情形可知 , 王某本从未收到过关于其自离或者被辞退的 。 现公司提出王某因自2017年9月12日起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天 , 视为其自动离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
一审认定符合工伤 二审作出改判
一审时 , 东莞市第一人民认为 , 王某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此外 , 佳嘉电子公司每周周二是休息日 , 事发的当天周六是属于工作日 , 而且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王某事发当日从湖南返回东莞不是上班 , 因此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 证据充分 ,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佳嘉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 东莞中院认为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
王某请假回老家办理私人事宜 , 之后返程 , 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范畴 , 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 不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 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死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为此 , 2019年3月5日 , 东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同时撤销了东莞市社保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
家属不服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驳回
二审判决下来之后 , 王某的儿子不服 , 向广东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
广东高院认为 , 本案为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 申诉的焦点在于东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 重点王某是否属于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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