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国内首次!深圳率先进行个人破产立法


南都讯 采访人员张小玲 深圳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审议通过 ,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条例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 , 及三年的考察期 , 考察期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 ,
部分商事主体需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8月26日 , 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 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深圳先行一步 , 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 , 对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 。
个人与企业一样 , 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 据统计 , 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为37.5%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 , 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 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
因此 ,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 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 , 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推动深圳在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 。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 ,
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等方面限制
《条例》明确规定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主要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 , 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 ”深圳市人大解释 , 同时规定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 , 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 即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 , 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
深圳市人大解释 ,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 , 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 , 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二是限制职业资格 ,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 , 进入破产程序后 , 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 , 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七种财产类别可“豁免” ,
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 。 《条例》在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 , 参照美国、英国等通行做法 , 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 。
《条例》列出了七种豁免财产类别 , 其中前两类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 同时规定 , 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 ,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 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 , 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
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 , 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 即考察期 。 《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 , 考察期间 , 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 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 如果违反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 , 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 考察期届满 , 债务人可以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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