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四川:10月起 农村超百人"坝坝宴"需提前两天报告( 四 )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 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 , 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 , 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 , 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 , 避免浪费食材 。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 , 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 , 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 , 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 , 保护现场 ,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 , 应按照预案要求 , 采取有效措施 , 妥善处置 , 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 , 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 , 积极开展事故调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 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 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 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 , 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 , 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 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
四川农村宴席超百人需提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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