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四川:10月起 农村超百人"坝坝宴"需提前两天报告( 三 )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 , 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
第三章 报告管理
【四川日报|四川:10月起 农村超百人"坝坝宴"需提前两天报告】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 。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 , 下同) , 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 , 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 , 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 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 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
指导人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 , 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 存档备查 。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 , 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 , 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 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 , 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 ,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 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 , 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 。 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 , 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做到生熟分开 , 避免交叉污染 。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 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 , 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 , 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 , 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 , 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 , 依法分类处理 。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四川日报|四川:10月起 农村超百人"坝坝宴"需提前两天报告】(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 , 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 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 , 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 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 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 ,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 且不少于125克 ,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 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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