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张玉环要求江西高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专家:应将无罪案件消化在审前( 二 )


他结合张玉环案指出 , 一方面 , 该案尚有一定的证据疑问 , 检察机关却在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时提起公诉 , 存在证据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 。 另一方面 , 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 , 张玉环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 。 当地检察机关对此有查证义务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 , 还应进行侦查 , 但都未进行查证或未给出查证结果 。
中国青年网|张玉环要求江西高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专家:应将无罪案件消化在审前
一种“留有余地”的判决
张建伟介绍称 , 1983年 , 我国进行第一次“严打” , 确定的刑事司法办案定罪标准是“基本事实清楚 , 基本证据充分” 。 1995年1月南昌中院对张玉环案一审 , 确实是以该标准 , 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不过 , 张建伟认为 , 两名男童死亡 , 如确定属张玉环作案 , 法院势必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 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 适用此标准 , 反而表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存疑 , 加上张玉环喊冤 , 法院才没有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 “达不到确定有罪的法定标准 , 就疑罪从轻 , 这是一种‘留有余地’的判决 。 ”
1979年版的刑诉法规定 ,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 人民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 张玉环案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 1995年3月30日 , 江西高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 裁定撤销张玉环案原判、发回重审 。 但时隔6年7 公约 , 南昌中院2001年11月7日的重审判决再次作出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 超过1996年版刑诉法规定 。 张建伟对此分析称:“拖了很久才下达二审判决 , 折射出案件背后可能有调查核实的动作 。 ”
有网友疑问“张玉环被判死缓 , 可能是吃了当时全国‘严打’的苦头” 。 张建伟对此表示 , 公、检、法机关办案 , 是服务于当时的严打需要 。 有的案件办案进度较快 , 但在事实认定方面并不十分严谨 , 未能严格审查存疑的证据 。 “严打”中更容易出现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 , 产生过冤错案件 。 “‘严打’构成了张玉环案的办案背景 , 人们对于两者可能存在的关系产生联想 , 也不为过 。 ”
冤错案总有相似之处
对比我国近年来披露的冤错案件 , 张建伟认为有一定规律可循 。 他指出 , 2000年的云南杜培武案、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案、2010年的河南赵作海案、2013年的浙江“二张”案 , 都属确定无辜的无罪情况 。 而张玉环案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都属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疑案 。 他总结称 , 上述这些冤错案总是循着这样的公式展开: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错案+发现真凶/“亡者”归来=发现错案 。
张建伟分析 , 除非故意造成 , 冤错案件发生时 , 起初都有某些不利于被冤枉者的情况 。 人们对被冤枉者的犯罪怀疑有一定合理性 。 原本 , 证明其有罪 , 还需进一步收集证据 。 但一些办案人员将刑讯作为突破办案瓶颈、迅速推进诉讼进程的不二法宝 , 由此产生许多冤错案 。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减少张玉环式冤错案的发生?张建伟指出 , 冤错案暴露了司法制度的一些缺陷 , 例如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充分 , 为查实案情和推进诉讼进程存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等 。
张建伟说 , 冤错案一再提醒我们 , 要回溯检讨冤错案的成因 ,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修补司法制度的缺陷 。 如果只把错案当做个别的偶发案件 , 而不从制度层面作出检讨和革新 , 冤错案还会呈一定规律地发生 。
加强对规范办案的监督引导
针对张玉环提出追责当年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的申请事项 , 张建伟指出 , 该案发生时 ,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普遍存在 。 张玉环曾在法庭上指控被警方刑讯逼供 , 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
“不过 , 查证难度确实较大” , 他认为 , 一方面 , 即使查出张玉环确曾被刑讯逼供 , 也无法怎么警方当年获得的张玉环口供全都是假的 。 另一方面 , 检察机关当年未对张玉环的刑讯逼供指控进行复查 , 应该是考虑到本案牵涉两名被害男童 , 被告人可能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 , 这是一种司法惯性使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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