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意见全文)( 三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第三方面 , 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 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 , 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 。 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 才能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 。 基于此 , 《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 具体而言:一是 做好侦查取证工作 , 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二是 全面审查事实证据 , 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三是 强化释法析理工作 , 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四是 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 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
附件: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法发〔202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意见全文)】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 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 鼓励见义勇为 , 弘扬社会正气 ,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意见 。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 , 严格公正办案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2.立足具体案情 , 依法准确认定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 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 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 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
3.坚持法理情统一 , 维护公平正义 。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 ,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 , 分清是非曲直 , 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 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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