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面对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七问“正当防卫”认定新规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俊)近年来 , “于欢案”“昆山龙哥案” “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 此前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被激活 。
今天(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要求 。
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时才能正当防卫吗?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
一问:面对哪些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以及非法入侵住宅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 什么是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作出详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 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可以实行防卫 。
二问: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 , 《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 ,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 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 不能强人所难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 , 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 。 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 , 甚至脱离实际 。
姜启波解释 , 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 , 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 , 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 , 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 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 不能强人所难 , 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
三问: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
——针对严重暴力行为可实施特殊防卫 , 致侵害人死亡不负刑责
面对杀人、强奸、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 刑法有特殊防卫的规定 。 此前 , 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 。
此次《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
对于 “行凶”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 《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 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 , 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 。 《指导意见》指出 ,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 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 , 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 , 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 。 如果规定得太严 , 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 , 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 , 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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